太阳成集团tyc1286(处室)文件
西航教字〔2025〕4号

太阳成集团tyc1286本科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学分制实施办法,健全本科教学运行管理体系,规范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互认标准和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应当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原则。
(二)置换课程要能基本覆盖被置换课程内容,或者与被置换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具有等效性。
(三)除校企联合培养外,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原则上不能跨类进行,如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教育课、集中实践课之间不能跨课程类别进行置换。
(四)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置换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五)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以二级学院审核为主。各二级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标准,可制定本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因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学生。
(二)参军入伍的退役复学学生。
(三)校企联合培养的学生。
(四)其他需要进行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的学生。
第三章 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的要求与方法
第四条 学籍异动后,学分置换与成绩认定:
(一)学籍异动前修读的课程与现专业现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学籍异动前修读的课程与现专业现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分不低于被置换课程或学分低于被置换课程在1学分以内,且成绩在7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学生因学籍异动原因,须修读课程学校不再开设,无法正常修读或重修时,学生可申请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他课程,用以置换原课程。
第五条 申请置换学分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其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一般与被置换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50%以上,学分不低于被置换课程或学分低于被置换课程在1学分以内且成绩在70分以上,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第六条 凡用低学分课程替代高学分课程的,学生应选修其他相关课程补足学分,毕业时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第七条 学生参加校企联合培养合作项目时,二级学院需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286校企合作课程置换方案”并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备案,项目结束后,由相关二级学院和企业开具培训学习证明,根据培训内容、学习课时相近原则进行课程置换。
第八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可以免修公共大学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一经审核通过,均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成绩认定方法
第十条 学生以所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其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直接按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登录。
第十一条 若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是以“A、B、C…”等级形式给予成绩的,则根据下表(表1)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取“均值”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表1 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对应表
等级
|
对应百分 制成绩 |
均值
|
等级
|
对应百分 制成绩 |
均值
|
A+ |
95-100 |
98 |
C+ |
72-74 |
73 |
A |
90-94 |
92 |
C |
69-71 |
70 |
A- |
85-89 |
87 |
C- |
66-68 |
67 |
B+ |
82-84 |
83 |
D+ |
63-65 |
64 |
B |
78-81 |
80 |
D |
60-62 |
61 |
B- |
75-77 |
76 |
F |
0-59 |
55 |
第十二条 如果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给予成绩,则分别转换为“92、80、70、61、55”分。
第十三条 如果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给予成绩,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第十四条 退役学生复学或入学申请免修课程(公共大学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基础成绩为80 分,根据其入伍期间的奖惩情况酌情加减分,入伍期间获得过奖励的根据所获得荣誉加分,入伍期间受过处分的根据所受的处分减分。
第十五条 对于退役学生的公共大学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在基础成绩80分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令〔2025〕19号)中奖励项目,每获得一次营级以上(含营级)嘉奖加5 分,累计至满分为止;每获得一次团级以上(含团级)嘉奖加10 分,累计至满分为止;立三等功及以上者按 100 分计。每受过一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军事理论及军事技能训练成绩减 10 分,累计至60 分为止;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军事理论及军事技能训练成绩按 60 分计。受处分者,体育课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其他计分形式或以非课程形式进行学分置换的,相应课程成绩由相关二级学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
第五章 课程置换及成绩录入的程序
第十七条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286学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申请表” (一式三份)或“太阳成集团tyc1286校企合作课程置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成绩单。
(二)相关专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进行课程学分的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二级学院认定结束后统一将申请材料(申请表、成绩单、校企合作协议)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成绩录入
(一)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教务处审批的“太阳成集团tyc1286学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申请表”一份由相关二级学院存档,一份由教务处教务科进行成绩录入,一份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
(二)校企联合培养合作项目中的企业培训课程:合作企业将学生在企业进行考核的试卷或报告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任课教师根据企业考核内容和考核成绩,结合所授课程内容及总体成绩分布情况,评定出置换课程成绩,二级学院相关领导和专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进行成绩录入。经教务处审批的“太阳成集团tyc1286校企合作课程置换申请表”一份由相关二级学院存档,一份由企业方留存,一份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课程置换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具体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由相关二级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条 凡使用伪造的学习证明、成绩证明等材料用于办理课程置换或学分认定的学生,一经查出,不予认定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太阳成集团tyc1286学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申请表
2.
太阳成集团tyc1286校企合作课程置换申请表
3.太阳成集团tyc1286校企合作课程置换方案
教务处
2025年7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校领导。 |
太阳成集团tyc1286教务处 2025年7月23日印发 |